包1:
一、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。
二、(1)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,无需提供授权书,但应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(2)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,应提供授权书及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。
三、供应商应提供上一年度(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1-6月的也可提供上上年度)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或谈判担保函复印件。
四、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(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)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,谈判当月成立或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供应商,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(格式自拟)。
五、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(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)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,谈判当月成立或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供应商,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(格式自拟)。
六、本项目允许采用“信用承诺制”,即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,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七、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。
八、1、信用信息查询渠道: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、“信用厦门”网站(credit.xm.gov.cn)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www.gsxt.gov.cn)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。
2、截止时点:查询供应商截止提交响应文件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。
3、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: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。
4、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:
(1)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其资格审查不合格:
①被“中国政府采购网”列入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”名单的;
②被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列入“失信被执行人”名单、“税收违法黑名单”的;
③被“信用厦门”网站列入“失信被执行人”名单、“地方性黑名单”的;
④被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 列入“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(黑名单)”的。
(2)信用信息查询仅以资格审查时通过本条款规定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,除以上规定外,其他时间或其他网站的查询信息均不作为审查的依据。
(3)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情形的,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。
5、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。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,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。
九、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响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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